文华学院收退费管理办法

来源:    点击次数:    发布时间:2017-09-05    作者:

院财〔2014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教育收费管理,维护学院收费秩序,确保教育事业收入,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及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民办普通高等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鄂政发【2013】61号)、省物价局教育厅《关于我省民办普通高等学院学费标准备案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费【2014】44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的通知》(鄂价费【2006】18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收退费指学费、住宿费、考试费、服务性收费及代收费。

学费是指各类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按一定标准向学院缴纳的教育成本分担费用,包括学年学费、第二学位(第二专业)学费、辅修费、课程学习费以及其他各种形式的教育成本补偿费用。

住宿费是指各类学生租住校内学生宿舍所缴纳的费用。

考试费是指各类学生参加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考试代收的费用。

服务性收费是指在正常教学之外,为在校学生及校外人员、单位提供自愿选择的非教学服务的费用。

代收费是指为方便学生学习和生活,在其自愿的前提下,替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相关费用。

  第三条 高等教育属非义务教育,依法及时足额缴纳学费和住宿费是在校学生应尽的义务,各类学生必须提高认识,积极主动地缴纳学费和住宿费。

  第四条 学院各类学生学费和住宿费的收取应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政策和学院收费管理的相关规定,根据不同专业、学科特点、培养成本,兼顾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及居民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自主确定学费、住宿费标准,并接受学生、家长、社会以及财政、物价部门的监督。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学院接受学历教育的各类学生,包括普通全日制、双学位(第二专业)和辅修等各类学生。

第二章    收费管理职责

  第六条 学院财务处是学院一级财务管理机构,在分管财务院领导的领导下,全面负责对全院学费、住宿费等进行管理,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的备案,各类费用的收取、分配、使用以及日常监督管理,并设立专门的收费中心开展工作。

  第七条 学院收费工作是一个系统工程,各相关职能部门和学院应积极配合财务处做好学费、住宿费等的收缴工作,建立一套完善的征收、管理、催缴和约束机制。

教务处应将学生缴费情况与学年注册、课程选修、成绩管理等工作挂钩,学生调换专业、休学、退学、转学、复学等学籍异动的相关信息,应及时通知财务处。

招就处应在每年6月将当年教育收费标准方案报财务处办理收费备案手续;每年8月招生工作结束后,应及时提供新生信息,以便财务处提早做好新生收费的数据建档等工作。

学生工作部(处)及各学部学生工作队伍要做好欠费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发挥在收费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各学部应将学费、住宿费的完成率纳入本年度工作目标任务书中,视作本单位年度的重要工作之一,积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力保收入及时足额到位。

财务处应在新学年开学前,按学年年度填报《湖北省民办普通高等学校收费备案表》(内容包括学费标准、住宿费标准、服务性收费及代收费项目和标准)一式三份,连同相关说明资料,分别送达省级价格、教育主管部门办理收费备案,经加盖“湖北省民办普通高等学校收费备案专用章”后向社会公示。

第八条 对学生因各种原因而欠缴学费、住宿费的,财务处将定期提供欠费学生名单,有关职能部门和学部有责任和义务根据财务处提供的名单负责催缴。

第九条 以学院名义与校外单位联合办学的合同、协议,应报学院资产处初审,经分管院领导签字方可执行。合同、协议内容中若涉及到收费问题的,须征求财务处意见,签订的办学合同、协议须报财务处备案。

第三章    收费管理规定

  第十条 学院各项收费均由财务处直接收取,未经财务处许可并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收取。

  第十一条 财务处设立收费中心,安排专职人员负责收费管理,负责建立健全收费档案。新学年开学和新生入学时,财务处将另行设点集中现场办理收费手续。

第十二条 学费、住宿费一律按学年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收费标准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的原则,按照备案的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  财务处收费时必须向缴费学生开具国家规定使用的收费票据,不得以其他名义转借、转让票据。除按备案项目、标准收费外,不得以各种名义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和收取其他费用

  第十四条 新学年缴费,学院实行银行批扣方式缴纳,学生应在每学年开学规定时间前将应缴学费、住宿费等费用存入本人已签字确认同意银行批扣的银行卡中,学院通过银行统一代扣相应费用,学生直接到辅导员处领取收费票据,办理报到注册手续。未通过银行代扣缴费的学生,新生于入学报到时缴纳,老生于新学年开学时缴纳,缴费可采用网上缴费、收费现场刷卡或现金缴费的方式。

第十五条 学生赴国(境)外交流期间,应按规定学费标准缴纳学费。参加联合培养的学生,获得国外合作大学的文凭或学士学位的,学院将给予国外学习期间国内学费50%的奖励。  

第十六条 学生因各种原因休学后复学、转专业、延长学制以及从其他学院转入的,均应按其新编入年级、专业的收费标准缴纳学费。

第四章    缓交与欠费处理

  第十七条 学生确因特殊原因无法按时缴纳学费的,应办理缓交手续:

新生入学报到时,迎新现场专设“绿色通道”窗口,受理生源地助学贷款学生的缴费事宜;特困家庭学生学费缓交手续在新生报到注册联合办公室现场办理。

老生一般应在每个学期开学后10个工作日内填写《文华学院学生缓交学费申请表》并附相关材料,经所在学部辅导员签署意见,报学部总支书记审批后、正式办理暂缓注册手续。

住宿费等其他费用不得缓交。

  第十八条 学院采取“奖、贷、助、补、减”等多项措施,同时鼓励学生积极办理生源地助学贷款,以缓解贫困学生缴学费、住宿费所面临的经济压力。

第十九条 学生凡不按期缴清学费、住宿费的,当年不予注册、考试成绩不予登记;未缴清学费、住宿费之前,不得办理毕业、休学、退学、转学、出国等手续。

本条相关工作由教务处负责。

第二十条 学生恶意拖欠学费的,应做好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督促其改正拖欠学费的行为。

本条相关工作由相关学部负责。

  第二十一条 学生凡毕业时仍未缴清费用的,暂缓发放学历或学位证书,暂缓办理档案转接手续。

本条相关工作由教务处、学生工作部(处)、院办及相关学部负责。

第五章    退    

第二十二条 学生缴纳学费、住宿费后,如因故退学、休学、转学或提前结束学业,学院应根据学生实际在校学习和住宿时间,按每学年10个月计退剩余的学费和住宿费。

第二十三条 学生因违反校纪校规或触犯刑律而被勒令退学或被开除学籍的,其学费不予退回。

  第二十四条 学生在办理学费和住宿费的退款手续时,应当出具原始的缴费票据和《学籍异动审批表》,不能出具原始缴费票据的,可申请办理核实手续,经确认后,学院方予以退款。

第六章    奖惩机制

第二十五条  学院每年对学费、住宿费收缴工作进行考核,并按考核情况实施奖惩,具体奖惩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条  对无正当理由拖欠学费、住宿费的学生不采取任何催收催缴措施,以及为欠费学生擅自办理离校手续,给学院造成经济损失的,学院将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华中科技大学文华学院收退费管理办法》(院财[2006]5号)同时废止,学院其他有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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