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中科技大学文华学院校园管理若干规定

来源:    点击次数:    发布时间:2016-06-15    作者:

 

    第一条  为优化育人环境,加强校园管理,维护校园正常秩序,爱护校园公共设施,创造文明、优美、安静、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根据教育部十三号令《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本校区师生员工和来校从业及参加各种活动的人员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出入校门应遵守校区的门卫制度,主动接受门卫管理。

    第四条  出入校园车辆必须按规定的路线和标志行驶;校园内机动车辆应限速行驶,不得鸣喇叭;所有车辆应在指定的地方停放,严格执行《文华学院道路交通管理实施细则》。

    第五条  校内开展文化、体育等娱乐活动,要坚持高尚健康进取的原则,严禁传播、复制、播看、贩卖反动、淫秽书刊和音像制品,禁止赌博、酗酒、打架斗殴、聚众喧哗等干扰学校、教学、科研、工作和生活正常秩序。

    第六条  爱护校园花草树木,严禁攀折损坏校园植物和公共设施;不准穿行草坪;不准在草坪上进行各种体育活动;不准在树木花草和易燃物周围使用明火;严禁烧荒。

    第七条  校园内不准违章建筑、搭棚设摊;禁止随意堆放建筑材料、杂物和乱撬、乱挖道路;校内的固定建筑设施严禁擅自改造。

    第八条  讲文明、讲卫生、讲道德,不乱扔纸屑、果皮杂物;不随地吐痰,不乱倒垃圾;学生生活区禁止养狗及家禽;学生区禁止燃放鞭炮和砸瓶子等物品。

    校区围墙是维护校园安全的设施,严禁私拆打洞,违者除负责及时补修外,并予以处罚。

    第九条  教学区和学生宿舍区,除学院批准设立的商业网点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从事其他经营活动,学生应以学习为主,不得擅自经营摆点。

    第十条  校内的张贴物必须贴入布告栏内,严禁随意张贴,乱写乱画。未经许可的外来张贴物,校方有权制止、清除,甚至处罚处理。

    第十一条  学生宿舍不得留宿外人,学生家长或亲友来访、探亲需住宿者,学生应引荐到招待所、旅店住宿。

    第十二条  凡校区教学、实验场所,严禁开设电脑游戏机和其它经营活动。

    第十三条  校区成立的社会团体应当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或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成立和开展活动。校内社团和刊物必须遵守宪法、新出版法规和校纪校规,不得从事非法活动。

    第十四条  学校社团邀请校外人员到本校区进行社会政治和学术及文艺演出等活动,其组织者应向学校有关部门提出申请,待批准后才能实施。

    社会活动必须坚持我国社会主义制度和教育方针,有益于青年学生的健康成长,不得宣传封建迷信,不得进行宗教活动,不得干扰学校正常秩序。

    校区内各单位、各社团组织的群众性大型活动,都要采取安全的防护措施,事先须向行政主管部门和保卫部门报告批准后进行,以期共同维护好活动秩序。

    第十五条  凡违反本规定者,全校师生员工都应积极劝告、制止或举报,学校视其情况给予教育、处罚或行政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本规定从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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