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华学院新媒体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    点击次数:    发布时间:2021-03-01    作者:


第一条  校园新媒体是学校宣传思想文化工作的重要阵地为进一步加强校园新媒体建设,规范校园新媒体管理,整合校内新媒体资源,构建全校联动的新媒体宣传格局,充分发挥新媒体的积极作用,自觉承担起举旗帜、聚民心、育新人、兴文化、展形象的使命任务,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正确政治方向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新媒体”,是以学校、校内各职能部门、各学部以学生组织名义建设、认证并作为单位信息平台运营的数字化媒体平台,包括但不限于微信公众号、QQ空间、微博、抖音、快手、B站及其他APP移动客户端等。

第三条  全校新媒体建设管理单位必须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包括建立责任体系、落实工作队伍、完善审核发布机制等,保证新媒体平台健康有序地建设和发展。


第二章 平台管理

第四条  校园新媒体工作由校党委领导,党委宣传部对校园新媒体进行管理,负责对内对外宣传,明确新媒体建设目标,制定管理办法,加强督查与考评等。信息技术中心负责技术支持,协助开展工作。

第五条 校园新媒体实行分级管理制度。文华学院官方微博、微信和其他以文华学院”命名的新媒体官方平台为一级平台,由党委宣传部直接管理;学校各学部、各职能部门所开设的新媒体平台为二级平台,由所在各学部、各职能部门负责建设和管理;各学部、各职能部门下属的组织所开设的新媒体平台为三级平台,由所在各学部、各职能部门直接监管。

第六条  各新媒体平台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各项相关规章制度,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进行管理。学校各级党组织、机关职能部门和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新媒体建设和管理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明确新媒体平台负责人和管理员,各级平台负责人和最高权限的管理员必须为本校在职教职工,不得设置为学生。  

  学校对校园新媒体实行审批制度。任何个人未经授权不得以文华学院及有文华学院特征的专属名称命名,不得以学校及其它各类校内组织名义申报、运营各类新媒体账号或开发移动客户端。

  学校新媒体平台必须按照正常程序填写《文华学院新媒体登记备案表》(见附件),办理注册、登记、审核、变更和注销(关闭)。

1.注册、登记和审核。

各学部、各职能部门新建各类新媒体平台主办学部、职能部门研究同意、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部门公章后报党委宣传部审批。

2. 账号、负责人、管理员变更。

新媒体平台账号名称、平台负责人、管理员等有关信息发生变更须在五个工作日内报党委宣传部备案。

3. 密码变更。

新媒体平台账号操作密码应定期进行变更,由平台负责人和管理员掌控,严防操作失控。

4.注销(关闭)。

新媒体平台注销(关闭)后应及时报党委宣传部备案并通过一定方式予以公告

第三章  信息发布

  新媒体内容必须“先审核,后发布”新媒体平台责任人必须对新媒体发布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预判信息发布可能造成的社会影响,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社会责任。

新媒体平台不得发布包含下列内容的信息: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宣扬邪教、迷信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背公序良俗损害学校声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十  党委宣传部将酌情发布学校当前宣传工作提示等指导意见。在涉及学校重大宣传活动时,各新媒体平台须紧密配合党委宣传部,发挥本平台特色,形成新媒体矩阵合力各新媒体对已发布的不当信息要及时应对处理,各学部、各职能部门对于重大舆情信息须及时向党委报告,按照学校相关要求进行处理。

第十   新媒体平台要遵守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不得发布、转载或使用未获得著作权人授权的作品(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片、字体、视频和音频)。在公开转载他人作品时,除需取得授权外,不得歪曲、篡改原作品内容,并为著作权人署名和注明作品来源。


 检查与考核

第十  新媒体平台建设纳入各学部、各职能部门意识形态责任制和年度考核各单位需在每年年终考核工作中向校党委汇报年度运行情况,党委宣传部定期对各学部、各职能部门新媒体的运营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  党委宣传部将各新媒体平台建设纳入学校宣传工作考核体系根据新媒体发布内容数量、发布内容质量、平台影响力等方面情况相关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与奖励

第十  新媒体各平台责任单位必须切实加强账号管理和内容监管,确保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对出现违规内容的新媒体平台,情节严重并造成不良后果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管领导责任。


 

十六   本办法由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十七   本办法自学校批准公布之日起实施,原《文华学院微博、微信的管理规定》(院党、院发,2016614日)同时废止。




                              中共文华学院委员会

                               202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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